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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民國六十二年彙編制定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第二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已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動行政命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行政區域內。

第二章 業務

第五條、本會業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業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件。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業務。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及康樂活動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項目。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與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旅館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商業登記證影本並加蓋大小章,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入會為會員,並報請主關機關核備。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費,如有變更地址或負責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乙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事情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有不正常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

第十四條、本會之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除名: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催繳仍不履行者,予以除名處分,經除名處分者,須繳還一切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本會對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且斟酌於其加入時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為入會費繳納之,期限內未入會之公司行號,逾六個月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選。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尤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甘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任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滿投票人之半數者為當選,若一次不能當選出時應就得票數多數之二人決選之,理事長因故不能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甘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尤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

第甘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其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甘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招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招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措施,待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甘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甘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況。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情況。

第甘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甘七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兩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關機關另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第六十三條規定解職者。

第甘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甘九條、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辦理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公作人員若干人,敘薪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三十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第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關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會員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總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五條、本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呈主管機關就地區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卅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徵收標準以全年常年會費總額之二倍。

二、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司、行號之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員繳納辦法,經會員大會決議徵收。

三、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後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機關後徵收之。

五、利息收入: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六、特別捐款:經應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勸募,或由一般工商企業、會員等合法自由捐款。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製成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佈之。

第四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三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第四四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五條、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查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備查。

第四六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之。

第四七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會章程第四二條之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之。

第四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彰化縣政府修改之。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決議呈准彰化縣政府備案實施。